查看: 91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词典讨论] 两名古稀 辞书专家的十年“隔空”较量zz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121

主题

2961

回帖

6万

积分

翰林院修撰

不忘初心。送分大人,灌水砖家。擅长抛砖引玉,挖坑不填。

Rank: 12Rank: 12Rank: 12

积分
61056

翰林院专用章灌水大神章笑傲江湖章小蜜蜂章管理组专用章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5-5-11 13:12: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www.mzyfz.com/cms/benwang ... ontent-1121033.html

两名古稀 辞书专家的十年“隔空”较量
发布:2015-04-27 09:36:50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作者:■ 田野 丛林  
核心提示:两位辞书界专家均编写出版过英汉双语相关的词典,但彼此就对方是否存在抄袭己方或他人作品的情况,先是“隔空”掐架,继而在网上开博打起嘴仗,积下了很深的矛盾。
    两位辞书界专家均编写出版过英汉双语相关的词典,但彼此就对方是否存在抄袭己方或他人作品的情况,先是“隔空”掐架,继而在网上开博打起嘴仗,积下了很深的矛盾,直至闹上法庭,就著作权纠纷和名誉侵权纠纷,打了四场官司。两人的官司经江苏省三级法院的审理,虽然在法律上终于有了定论,但两人历经十年的怨恨,让人们唏嘘不已,也让辞书界同仁们扼腕叹息。


“隔空”较量 两古稀教授开打著作权官司
    现年72岁的尹邦彦,是江苏科技大学英语系教授、江苏省翻译协会理事、中国辞书双语词典专业委员会理事。尹邦彦从事英语教学、翻译四十多年,是我国著名的双语辞书的专家。
    1989年1月,将经过十多年搜集、筛选和整理的成语、惯用语、谚语、俗语、歇后语、格言等熟语进行编撰,由江苏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尹邦彦独自编撰出版了《汉英常用熟语词典》。词典中各类熟语4600条,共计75万余字。2006年,经过修订和增补,该词典由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再版,更名为《汉语熟语英汉词典》。
    2003年,尹邦彦在南京大学词典室查阅资料时,接触到了吴光华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汉英大词典》。吴光华是大连交通大学外语系教授、该校辞书研究所所长,也是我国著名的双语辞书的专家,编撰的大词典多达十多部。其主编的《汉英大词典》于1993年8月首版发行,该词典先后被授予国家图书最高奖第八届中国图书奖及第二届全国高校出版社优秀畅销书荣誉奖、国庆50周年上海优秀图书荣誉奖等奖项。1999年11月,吴光华在初版的基础上,进行了近两万处的修改,又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一定数量的新词新义,再次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然而,尹邦彦在查阅中却不断地发现有非常熟悉的熟语词条跃入眼帘。经过仔细查看,尹邦彦发现《汉英常用熟语词典》中大量的熟语词条,包括那些属于自己独创的词条,都被《汉英大词典》收录其中,有些词条的词目和释义,一个字都没有修改。尹邦彦认为,双语词典的编纂大量工作要花在资料的搜集上,而双语词典的释义是词条结构的核心,特别是独创性的释义及引用简明、恰当、具有文采的例证,是词典质量的体现,吴光华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未认真审查就出版,也负有民事责任。
    2006年暑假,尹邦彦及其发动的学生、家人、亲戚在内的8个人,对《汉英常用熟语词典》与《汉英大词典》进行突击对照后,尹邦彦来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吴光华及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一同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吴光华及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0万元。
    对尹邦彦的“隔空”叫板,吴光华不以为然,说:“首先,词典是‘汇编产品’,最重要的是继承和发展,我在编写《汉英大词典》时就参考了2000多种资料、词典。其次,《汉英常用熟语词典》和《汉英大词典》都是汇编作品,两本书的体例完全不同,且《汉英常用熟语词典》中90%的内容来源于他人的作品,尹邦彦对汇编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是不完整的。第三,尹邦彦所说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全部能够找到合理的来源,且很多成语、谚语已经形成了固定的译法。综上,我没有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镇江中院经过审理比对,《汉英常用熟语词典》和《汉英大词典(第二版)》两本词典中,词目相同的为2198条,释义相同的为4000条,例证相同的为181条。其中,尹邦彦独立创作的释义为2200条,独立创作的例证为85条,其余释义、例证均可见于国内外出版的译本。
    镇江中院认为,词典中的词目,包含词、固定词组、专门术语等,词目中成语、熟语、谚语等,是人们经过长期劳动和生活实践形成的文明积淀,固定化、格式化的成语、熟语等词目已经进入到公共领域,属于形成词典的客观成分,非为个体独立的词语本身不属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因此,尹邦彦不得禁止他人使用辞书中选用的成语、熟语等词目。
    而释义和例证,是词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精华所在,具有独创性的释义和例证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尹邦彦独立创作完成的释义2200条、例证85条,凝聚了其多年的创作经验和智慧,对该部分释义和例证享有著作权。吴光华未经尹邦彦同意擅自使用,亦没有说明来源和支付报酬,构成了对尹邦彦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考虑到作品的性质、支付的版权稿费和许可使用费,侵权行为的程序、后果,作品的影响力和发行范围,吴光华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部分所占侵权作品的篇幅比例以及尹邦彦合理费用等,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为8万元。
    2007年12月20日,镇江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吴光华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停止对尹邦彦《汉英常用熟语词典》的侵权行为,非经尹邦彦同意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不得在《汉英大词典》再版时刊印上述侵权内容。
    一审判决后,吴光华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不服,均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然而,吴光华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仍未交纳,被江苏高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则撤回了上诉,被江苏高院裁定准许。
    吴光华教授尽管当时接受了法院的判决,也按时缴纳了罚款,但他表示这个判决他至今也无法认同。吴光华称,尹邦彦向法庭提交的作为证据的两部词典对比材料自己至今也没有看到,为此,他曾向镇江市ZF、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等写信投诉,但没有得到回应。


烽烟再起 “公益打假”招来网上口水仗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13年5月,尹邦彦参加了一次辞书研讨会。在这次会议上,他不时听到与会专家啧啧称道吴光华教授又有新词典《汉英大词典》推出且销售火爆。尹邦彦认为,一本辞书的编撰,需要大量时间、精力和积累。对于和自己年龄相当的一名老人,哪里来这么多精力和时间?出于好奇,回到镇江后,他便购买了一本,带回家中翻看。
    刚刚打开封面,内容未阅,就让尹邦彦十分不悦。吴光华教授邀请了辞书界的泰斗陆谷孙先生为他主编的《汉英大词典》(第3版)作序。序文中的一段话,让尹邦彦如鲠在喉。序文中这样写道:
    中国人似乎都承认自己有“忌才畏强,文人相轻”“同根急煎”的劣根性,这可能也是我们的文化软实力迟迟不得提升的部分原因。若干年前,辞书界出现过“XXX现象”。那时一位语言学界耆宿、一位出版界圭臬、一位英语界泰斗,都曾先后暗示我应参加“围剿”事主。鉴于那“现象”究竟出了什么问题,舆论已有的评,但檄文依然不绝于报端和学刊,使“现象”变成又一“现象”,我终于不曾写过一个字去落井下石。毕竟都是同行中人嘛,编纂工作的甜酸苦辣俱在记忆之中。我想,为吴光华先生的《汉英大词典》(第三版)作序本身,就是向上述劣根性的宣战。
    对于序文中所指“XXX现象”,尹邦彦解释说,实指圈内皆知的“王同亿现象”。早在1993年,王同亿主编的《语言大典》《新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大词典》等一系列大型辞书就被指存在抄袭,大量使用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词条,后王同亿被判侵权败诉。
    “拜读之余,顿时感到要写点什么,犹如骨鲠在喉,不得不吐。序文中为‘王同亿现象’鸣冤叫屈,对因侵权而败诉的吴光华深表同情。他公开提出向‘同根急煎’的劣根性宣战,我们当然要应战、要反击。”尹邦彦在接受受访时,打开电脑,指着自己在天涯博客上的开篇说,“侵权败诉”及“同根急煎”这段话,就是指他和吴光华两人2006年至2007年在镇江中院打的那场侵权官司,尽管序文中没有点名,但圈内人都清楚。序文看后尹邦彦心中觉得很不是滋味,于是他觉得“不得不应战和回击”。
    而“回击”需要证据和材料,就像打官司一样需要凭证。材料何来?为此,2013年9月12日,针对《汉英大词典》的“捉‘李鬼’团队”宣告成立,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部及大三、大四的60多名学生,成为团队的志愿者。尹邦彦带领自己的学生团队,将吴光华的《汉英大词典》和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的国宝级的《汉英词典》进行对比分析,把其中涉嫌抄袭的条目逐一标注。
    为了此次“打假”,尹邦彦还在“天涯”上专门开通了博客,同步公布“打假”进程和“战绩”。尹邦彦说,如果说2006年的那场诉讼是给自己维权,那么这次的“较量”则不涉及个人利益,他不图回报,只是出于公益他要再度在中国辞书界“打假”,向辞书界编撰中的“辞书搬家”这一严重抄袭现象“宣战”。
    自2013年8月起,尹邦彦在其天涯博客中连续发表署名文章提出吴光华主编的《汉英大词典》(第三版)存在抄袭他人汇编作品的情形,这彻底激怒了吴光华。2014年3月27日,吴光华在其新浪博客中发表题名为《尹邦彦是抄袭太上皇》一文,在该文中吴光华表述:“我将逐步揭露尹邦彦丑恶的本质,然后揭露其谋害同行、哄抬自己的罪恶行径。”在文中吴光华详细列出了尹邦彦主编作品与吴景荣主编《汉英词典》(1978年商务印书馆版)相同部分内容的对照,并表示会集中回答网友共同关注的问题。2014年3月28日,吴光华在其新浪博客及天涯论坛天涯杂谈板块发表题名《当今辞书界的败类尹邦彦》一文,该文认为尹邦彦主编《汉英常用熟语词典》存在大量抄袭,并在该文中表述:“我将逐步揭露尹邦彦的恶行,让人清楚地认识到这个败类败在什么地方。”2014年4月3日,吴光华再次在上述博客和论坛板块中发表题名为《尹邦彦的“独创”诈骗论》一文,认为尹邦彦自称《汉英常用熟语词典》中的独创内容存在抄袭,在该文最后一段中表述:“尹邦彦用独创靠灵感的模式使我们看到了其不择手段搞诈骗的阴损形象”;“尹邦彦这次领导的60余人的捉鬼队花费八个多月时间,找了九十九万多字的诬告材料,根本没有一个证据来源,这种欺诈行为是丧尽天良。”
    在吴光华发表上述文章期间,尹邦彦亦在其博客中发表《辱骂和狡辩解决不了问题》《吴光华,你不要再渎扰九泉之下的翻译大师了》《比对让造假者无所遁形》等文章予以回应。


历经十年 官司虽了纠纷未平
    开博客,进行学术探讨和批评无可非议。可是,吴光华的言辞越来越尖锐、刻薄甚至是侮辱性的,已不属于正常的学术评论了,对自己带有人身攻击。尹邦彦对此十分恼怒,决定再次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2014年8月28日,尹邦彦来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再次将吴光华推上了被告席。不同的是,这次尹邦彦是为维护自己的名誉而来。
    尹邦彦认为,吴光华的行为给自己造成巨大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吴光华停止侵害,立即删除侵权文字;2.吴光华在《光明日报》及发表侵权文字的媒体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尹邦彦名誉、消除影响,刊登时间与吴光华侵权文字发表持续时间等同;3.判令吴光华赔偿尹邦彦直接损失人民币12000元及间接损失;4.判令吴光华赔偿尹邦彦精神损失人民币5万元。
    吴光华辩称,1.本人前后三次发文均是针对尹邦彦自2013年以来多次在新闻媒体发表文章指责本人存在抄袭行为的正常回应;2.本人所发文章均属陈述客观事实,尹邦彦所编词典存在抄袭情形,本人未对尹邦彦进行诽谤;3.本人所发网络文章点击率非常低,影响力有限,并未实质损害尹邦彦名誉;4.尹邦彦要求本人在《光明日报》刊文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本人在文章中所使用的“抄袭太上皇”“诈骗论”“败类”等词汇与事实相符,未超出合理限度。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尹邦彦的诉讼请求。
    法庭查明,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吴光华上述博客及论坛文章每篇的点击率在4至90之间,回复数量为1。审理中,吴光华提出尹邦彦文章亦存在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但对于牵连纠纷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进行反诉。
    镇江市京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维护自己获得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同时公民有依法按照自己意愿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二项权利皆为法律保护的对象,但公民对上述权利的行使均应保持一定限度,恪守权利的边界。在判断一方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的侵害时,应衡量言论的性质、内容、评价对象、主观恶意、通篇理解等因素综合判断该言论是否侵害了他人名誉权。
    在学术领域,专业内不同的学者可以就同一问题提出不同的意见、观点,进行批评和辩论。本案中,吴光华发表的三篇文章均以指责尹邦彦编纂词典存在抄袭为文章主旨,在其中两篇文章中列明了详细的比照内容,并据此认为在编纂作品中尹邦彦的该种引用方式在性质上属于抄袭,尹邦彦以此种引用方式属合理借鉴不构成抄袭予以辩解。词典作为汇编作品,其独创性和合理引用都有着较为专业的认定标准,尹邦彦、吴光华对词典编纂中与其他作品相同部分属于抄袭还是独创或合理引用的理解不同,双方对吴光华言论是否存在诽谤情形的争议是围绕吴光华文章阐述的观点是否正确而产生,该争议属于学术讨论的范畴,法院不宜就学术讨论中的不同观点作出是或非的评判。
学术批评中用语尖刻、激进亦属难免,但批评者仍应从探求真理出发,以保持对他人人格尊严的基本尊重为限。在吴光华发表文章中除了阐述批评观点的部分外,还以“尹邦彦是抄袭太上皇、当今辞书界的败类尹邦彦、尹邦彦的独创诈骗论”三个语句为标题,在文中出现了“败类”“阴损”“罪恶行径”“心态邪恶”“丧尽天良”等词汇,上述用语措辞在文义上系对毁害族类、腐败堕落分子、狠毒刻薄、背后害人之人品性的描述,在形容特定主体时有对主体人格尊严较强的贬损之意,吴光华在文中使用上述措辞,直指尹邦彦个人品行人格,从言辞出现的语境和在全文中的作用来看,并非正常学术批判所需,本院认为上述用语超出了学术批评的合理限度,存在主观恶意,属于侮辱对方人格的情形。
    本案争讼的文章尽管从点击率上看,文字内容未大范围扩散,但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通过百度人名搜索即可在数页内呈现吴光华侮辱性文字的搜索结果,一般公众在互联网上可以轻易直接地获得上述信息,吴光华侮辱性文字的持续存在状态仍会影响一般社会公众对尹邦彦的公正评价。综上,吴光华的行为符合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要件,已构成对尹邦彦名誉权的侵害,尹邦彦有权要求吴光华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吴光华的责任承担形式应与其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综合考虑吴光华文章用语的出现背景、言语激烈程度、文章扩散范围和持续时间等因素,本院认为吴光华在所发文章的同等载体上以同等持续时间刊载道歉声明为宜,对尹邦彦要求吴光华在《光明日报》上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可能侵害公民名誉的言论存续于互联网上,鉴于网络言论可修改、易消逝的特征,尹邦彦以公证方式固定证据所支出费用应属于合理开支之列,故对尹邦彦要求吴光华给付公证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考虑本案侵权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尹邦彦要求吴光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间接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4年11月20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吴光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其在新浪博客、天涯论坛中发表的三篇侵权文字;吴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新浪博客和天涯论坛天涯杂谈板块(发帖人为大连吴光华)发表对尹邦彦的道歉声明,连续刊载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选择一家网络媒体发布公告或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由此产生费用由吴光华负担。此外,被告吴光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70元。尹邦彦请求判令赔偿精神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则被法院驳回。
一审判决后,吴光华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3月24日,镇江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