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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院编修
中華百科全書-1983年典藏版 辛丑條約 清德宗光緒二十六年(歲次庚子,西元一九○○),慈禧太后以義和團拳民忠勇勢盛,民氣可用,縱容仇外運動,焚燒教堂,殺戮外人,並向列強各國下詔宣戰,英、美、俄、日、德、義、奧、法八國組成聯軍,攻陷大沽,直入北京。清廷見大勢已去,認命李鴻章、慶親王奕劻為全權大臣,與各國議和。次年(歲次辛丑),和約議定,史稱辛丑和約。 辛丑條約由清廷與英、美、俄、日、德、義,奧、法、西、比、荷十一國代表在北京西班牙公使館簽字。和約內容計十二條,悉照議和大綱十二款之約定,其中以:一、軍火及製造軍火機器,禁止進口二年,並得將二年之限續展;二、賠款四億五千萬兩,分三十九年償清,年息四釐,連同各省教案賠款在內,償清之時,須共付十億兩以上;三、畫定並擴充使館區,自行管理,駐軍防守,華人不得居住,儼然在京畿之內,成為外人的領域;四、拆毀大沽至北京間的所有砲臺,並允許各國在黃村等十二處駐軍,以保北京至沿海之通道暢通等四端,傷害中國之國體與國民生計及尊嚴,後患無窮。李鴻章和奕劻沈痛奏云:「去年十一月初一日始據送到和議總綱十二款,不容改易一字。」致彼等雖「筆禿唇焦,卒以時局艱雞,鮮能補救」。可知交涉非易與為害之深。(閻沁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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