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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院编修
但是,陈天华真的是为了抗议《清国留学生取缔条例》而自杀吗? 很多为了陈天华自杀而愤慨上街的清国留学生,其实并没有仔细看甚至根本没看到过陈天华留下的遗书《绝命辞》: “但慎毋误会其意、谓鄙人为取缔规则问题而死。” 陈天华根本不是为了“取缔事件”而死。他甚至在仔细研读了条例原文后说: “出于文部省,专言我国学务;且细观条文,重在办学方面,与前报(注:之前《新民丛报》宣传的)迥乎不同”。 “吾人以何理由而欲反抗所在国之法律”。
这件事首先就摆了一个大乌龙。 日本方面颁布的这份规定,原来其实名字叫《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但日本报纸在报道这个规定的时候,简化了新闻标题,改成了《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 但问题是,在日文中“取缔”有“监管”、“监督”的意思,就像日本公司里的“取缔役”,其实就是“董事长”的意思。而很多清国留学生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没机会看到原文,所以导致“取缔”口口相传
公开下令禁止或取消。1889年,傅云龙在《游历日本图经》(卷十四)中使用过“取缔”这词:“防海费第三: ……一八○八;舶,六一二;警察,一二五○二五二;官地偿丈量,八一二四;外国人居取缔,八一七六九。”但这里的“取缔”指的是管理。“取缔”是个日语词,且具多义,“管理”义是其中之一。大约在20世纪初,指“明令取消或禁止”这一意义的“取缔”已经进入汉语,如1906年舒鸿仪《东瀛警察笔记》卷一:“通货者,通用之货币也;证券者,债票手形之类;漉入纸者,薄纸中制有花纹文字也,皆为人民之信用,若有伪造,为害社会,关系治安,影响甚大。警察官须具有辨别真伪之智识,严为取缔。”1913年胡以鲁《论译名》:“日语名词,有其国语前系,或日译不合吾国语法者,义虽可通,不宜袭用;防淆乱也。例如‘相手’、‘取缔’等,有相取前系而不可通者;十五条既概括之矣。即如‘打击’、‘排斥’、‘御用’、‘入用’等,带有前系词,及‘所有’、‘持有’等诸译名义非不可通者,然不得混用。”1919年李大钊《太上政府》:“你居然干涉我们的言论自由,说什么‘警告’、‘取缔’、‘限期答复’。呵!你是用惯了那年五月七日的哀的美敦书。呵!我如今才晓得你是要作我们的太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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